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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泰视角丨新版《体育法》改变了职业球员的讨薪之路

发布日期:2022-11-10 11:53:58 浏览量:

前言

       近年来中国足球俱乐部进行了许多改革,众多俱乐部纷纷解散或重组,在如此环境下球员的处境也变得日益艰巨,索要薪资成了不少球员面临的一大难题。早前由于中国足协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球员与俱乐部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只能通过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解决,无法像其他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面对冗杂繁琐的程序,球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体育法》修订案,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起27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缮”。这次修订将会极大地帮助职业球员解决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旧法框架下中国球员讨薪路上的壁垒

      中国足球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组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从性质上来讲中国足协属于民间组织。

      《中国足协章程》第五十二条及五十四条规定了足协仲裁委员会及争议管辖权的有关内容,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根据该规定,足协仲裁委员会与依据法律设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同,足协仲裁委属于其分支机构,故该机构也属于民间组织,其仲裁结果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是民间组织,但有法律条文的支持就会发生质变。1995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正是这一条文让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获得了权力,并成为了职业球员解决欠薪问题的唯一出路。

       表面上看即使职业球员无法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问题,却可以通过中国足协的渠道解决,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体育法》与《中国足协章程》之间有一个巨大漏洞:即使球员不服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没有其他救济通道,剥夺了球员寻求其他法律救济的通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在2020年5月份发至中国足协的一份司法建议书中有明确阐释: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既非《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没有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权力。这则建议得出的结论是中国足协下属的仲裁委员会并不是《体育法》所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同时我国并没有“体育仲裁委员会”,所以当需要中国足协仲裁委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近乎无解的难题,这是一个让人无法忽视的漏洞,现实中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

       笔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许多球员在讨薪过程中都会走进一个“死胡同”,那就是向中国足协申请仲裁后,中国足协回复让其找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解决,当向法院申请起诉后,法院又会援引《体育法》的规定驳回起诉,兜兜转转又回到了中国足协。这就是中国球员面临的窘境。

二、二十七年之后的破局

       中国体育事业近几年不断发展,法律界和体育界都逐渐意识到现行《体育法》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中国体育发展的现状,其中部分条款甚至束缚了我国的体育改革发展,一些学者也开始着手研究相关条款的适用和新增情形的补充条款。2017年6月,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体育法》修改筹备工作,先后成立组织工作组、研究起草组以及专家顾问组,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究和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着手开展修改工作。

       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院、最高检、国务院以及众多相关从业人员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27年来迎来了第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

       此次修订聚焦到本文的核心球员讨薪问题,修订之后的《体育法》第九章第九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困扰中国球员数年的“死胡同”在这一刻终于畅通,挡在讨薪球员面前的那堵墙被打破。

三、新法确立了球员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依照修订之后的《体育法》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那么两者之间的争议就属于普通的劳动争议。球员想解决欠薪问题可依据《劳动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条款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意味着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先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球员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球员应当在俱乐部欠薪之日或者知道欠薪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结语

       职业球员这一职业相对特殊,但他们在与俱乐部的关系中扮演的是劳动者的角色,他们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笔者认为完善的后勤保障可以提高球员的职业水平,一个良好的足球环境不仅需要从事该行业的人恪尽职守也需要法律提供保障。

作者:王熙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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