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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XX基金会系列案件

发布日期:2021-01-08 11:26:11 浏览量:

1、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份左右,河南省XXX基金会(以下简称:XXX基会)

收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王X等六人要求河南省XXX基金会、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偿还借款及利息。经过核实了解,该几起案件均是河南省XXX基金会濮阳办事处主任李XX假冒河南省XXX基金会濮阳办事处、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濮阳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出具借据而形成的案件。借据上加盖有李XX伪造的河南省XXX基金会濮阳办事处、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濮阳办事处公章,两枚印章经濮阳公安机关鉴定,均为伪造印章。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XX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判决宋基会、医保中心承担还款责任。该六起案件实际上涉及到李桂珍的非法集资行为。

该六份判决出具后,在2014年至2017年之间,又陆续收到了以宋基会、医保中心为被告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合计119起,加上已出判决的六起案件,共计125起案件,案件标的额本金达到了8136.2046万元。

我所邱梅、齐成杰律师作为河南省XXX基金会代理人于该系列案二审阶段开始介入案件。介入案件时该125起案件,除了极个别几起案件外,原一审、二审均判决宋基会、医保中心承担还款责任。

    2、原一审、二审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

该系列案件在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期间,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已对李桂珍涉嫌非法集资进行立案侦查,曾要求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将此类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华龙法院拒绝移交,并以民间借贷为由判决宋基会、医保中心承担了责任,宋基会、医保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过二审开庭审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已构成了非法集资,并将此案移交濮阳市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却又退回了移交,造成了原来公安机关主要要求法院移交,而法院不移交;法院同意移交时,公安又退回的局面。濮阳市公安局将案件材料退回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民间借贷为由判决宋基会、医保中心承担责任。

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我所律师作为宋基会、医保中心代理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再审审查,并进行了提审。

由于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影响巨大,从2015年底提起再审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河南省高院才决定先行对李静等六起案件进行了再审审查,经过开庭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六起案件进行提审,并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审理后,在2017年7月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六起案件全部撤销原判决,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在发回裁定中明确了重审法院应重点查明的相关事实。

4、发回重审后的处理结果。

发回重审后,我所邱梅、齐成杰律师继续参与本案的代理工作。华龙区法院又在2019年初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调查,法院认为:李桂珍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该六起案件均是因李桂珍非法集资而形成的案件,裁定驳回了王静等六人的起诉。驳回起诉后,王静等人不服,又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华龙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王静等人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静等人的再审申请。同时,濮阳市公安局对李桂珍非法集资案件又进行了立案处理,濮阳市两级法院将该六起案件以及另外119起案件的相关材料全部移送到了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手段处理此案。至此,该系列案件的民事程序已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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