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0日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将其名下地号为02-22-323的土地抵押给当时的XX市城市信用社(现XX分行,以下简称“XX分行”),XX分行依法对该块土地取得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依法取得了该块土地的抵押权。2004年5月26日XX分行作为甲方与XX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在XX分行拥有涉案土地抵押权的前提下,XX分行同时又以每亩16.8万元的价格向XX公司支付了涉案土地的价款,委托XX公司在涉案土地上代为建设XX分行的家属院工程-—诚信小区工程(XX公司称其为XX二期)。所有建设费用由XX分行负担,XX公司仅负责代建代办,并按总造价的3%收取代建管理费。
双方签订主合同时小区并未规划,只概括约定了住宅约290套及配套生活用房(非住宅用房),在规划出来后XX分行便开始向单位员工集资认购房屋,同时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范学林也积极向XX分行员工宣讲、介绍诚信小区项目,鼓励大家集资认购商铺、住宅。工程建设中,因XX分行职工对于所建房屋中住宅部分未能全部购买,2006年3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次合同),约定由XX公司回购XX分行余下的90套复式住宅房屋。
2006年底工程建设完毕后,XX公司与施工方开封住宅建设公司共同向委托人XX分行交付了诚信小区建设的所有房屋,XX分行也依照分配方案向参与认购集资的单位职工分配了各自认购的商铺、住宅及联排别墅。XX公司也依双方主合同约定开始负责诚信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但2016年2月19日,XX公司将XX分行及33位认购商铺、联排别墅的第三人诉至XX中院,声称XX分行及第三人侵占了其XX二期的房屋(商铺、联排别墅,价值20220.93万元),要求:1、依法确认案涉价值2.022亿元房屋归XX公司所有;2、判令XX分行返还案涉房屋返还房屋,若不能返还需按照判决时的市场价值对XX公司进行赔偿;3、依法判令XX分行赔偿其他损失3087.83万元;4、所有诉讼费用由XX分行承担。
本案经XX中院一审完全支持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作为本案XX分行二审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后,河南省高院二审将本案发回重审。经XX中院重审后,仍然判决案涉房屋归XX公司所有,XX分行按照房屋建成时的价值向XX公司支付赔偿。我们继续代理本案重审二审,最终河南省高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9)豫民终255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XX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